房屋稅條例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18條
納稅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 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