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12條
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其開徵日期由省 (市) 政府定之。

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均須按月比例計課,未滿一 個月者不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