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11條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市 、縣 (市) 政府公告之:

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 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 按年遞減其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