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祖先遺留共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標準  ( 89 年 04 月 25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 之。

第2條
重劃區祖先遺留之共有土地經整體開發建築者,於建築後第一次土地移轉 時,其土地增值稅之減免,除依其他法律規定外,另減徵百分之二十。

第3條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稱整體開發,係指以實施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 發者。

本條例所稱建築後第一次移轉,係指建築物取得使用執照後,其基地所有 權第一次移轉。

第4條
本標準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