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祖先遺留共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標準  ( 89 年 04 月 25 日)
第2條
重劃區祖先遺留之共有土地經整體開發建築者,於建築後第一次土地移轉 時,其土地增值稅之減免,除依其他法律規定外,另減徵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