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減免規則  總則 ( 99 年 05 月 07 日)
第6條
土地稅之減免,除依第二十二條但書規定免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申請 者外,以其土地使用合於本規則所定減免標準,並依本規則規定程序申請 核定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