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減免規則  減免標準 ( 99 年 05 月 07 日)
第15條
農地因農民施以勞力或資本改良而提高等則 (包括地目等則變更) 者,其 增加部分之田賦免徵五年。

家庭農場為擴大經營面積或便利農業經營,在同一地段或毗鄰地段購置或 交換耕地時,於取得後連同原有耕地之總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其新增部 分,免徵田賦五年。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自承受之年起,免 徵田賦十年。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者,自 受贈之年起,免徵田賦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