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減免規則  減免標準 ( 99 年 05 月 07 日)
第13條
經依法編定為森林用地,或尚未編定為森林用地之山林地目,業經栽植竹 木之土地,田賦減百分之五十。但依法編定並實際供保安林使用之土地, 田賦全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