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減免規則  減免標準 ( 99 年 05 月 07 日)
第11-5條
已發布主要計畫尚未發布細部計畫之都市計畫地區,其主要計畫變更案於 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施行前,業經內政部都市計畫 委員會審議,因受限於防洪計畫致尚未能核定者,於該地區細部計畫發布 實施前,其地價稅或田賦得在百分之三十範圍內,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 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酌予減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