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減免規則  減免標準 ( 99 年 05 月 07 日)
第11-3條
依法劃定為古蹟保存區或編定為古蹟保存用地之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 之標準如左:

一、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造受限制者,減徵百分之三十。

二、禁建之土地,減徵百分之五十;但因禁建致不能建築使用且無收益者 ,全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