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減免規則  減免標準 ( 99 年 05 月 07 日)
第10條
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 物者,依左列規定減徵地價稅。

一、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者,減徵二分之一。

二、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二層者,減徵三分之一。

三、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三層者,減徵四分之一。

四、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四層以上者,減徵五分之一。

前項所稱建築改良物係指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