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總則 ( 103 年 01 月 13 日)
第1條
本細則依土地稅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法第六條所稱之減免標準及程序,依土地稅減免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3條
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田賦代金稅及隨賦徵購稻穀價款均以新台幣為單位 ,計算至元為止。

每年 (期) 地價稅,每戶稅額在新台幣一百元以下者,免予課徵。

每期田賦實際造單賦額,每戶未滿一賦元者,免予課徵。

土地增值稅稅額,在新台幣一百元以下者,免予課徵。

第4條
本法第九條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 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