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  一般規定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5條
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

二、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三、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

前項所稱有償移轉,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之移轉; 所稱無償移轉,指遺贈及贈與等方式之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