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  一般規定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5-1條
土地所有權移轉,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 者,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由權 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應由權利人代為繳 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