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法  查緝程序 ( 106 年 12 月 06 日)
第24條
違反本法之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於查獲時,棄置而去,經揭示招領 後,逾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稽徵機關得將該項交通工具公開拍賣,所得 價款,除扣繳本稅外,解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