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法  查緝程序 ( 106 年 12 月 06 日)
第21條
使用牌照稅徵收期滿後,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會同警察機關派員組織檢查隊 ,舉行車輛總檢查,並得由主管稽徵機關或警憲隨時突擊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