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彙總繳納辦法  ( 77 年 08 月 12 日)
第3條
前條第一項經核准總繳印花稅之憑證,除正本外,應備具副本或存根,依 序編號,裝訂成冊,以備查驗。其以傳票或帳冊記載代替憑證副本或存根 使用者,應設置明細帳詳為記載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