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檢查規則  ( 70 年 08 月 11 日)
第5條
印花稅之檢查,除必要時稽徵機關得通知受檢查對象提示有關憑證到達辦 公處所檢查外,應在受檢查對象之所在地,就指定應檢查之憑證,請受檢 查對象逐一提示,予以檢查,並在辦公或營業時間內進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