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 68 年 02 月 13 日)
第6條
本法第六條第四款所稱催索欠款所用之帳單,係指於約定付款時間,或依 習慣於年節開列結欠數目之催帳單而言。但開列品名、數量或價格交給顧 客憑以付款,而不另立營業發票或銀錢收據者,不得視為催索欠款之帳單 。

本法第六條第四款所稱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係指銀錢業或商號開給往來 戶以便查對收付數目有無錯誤之帳單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