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 68 年 02 月 13 日)
第5條
本法第六條第三款所稱內部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係指該 營業或事業組織內部各部門之間,或與所屬人員之間,因業務上需要,彼 此來往所用,不生對外權利義務關係之單據而言;所稱總組織與分組織, 係指營業或事業組織之總機構與所屬分支機構而言 (如總公司與分公司、 總店與分店、總處與分處) ,其屬於轉投資性質之獨立組織,不得視為分 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