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法施行細則  ( 68 年 02 月 13 日)
第10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同一憑證而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係指一種憑證之 內容,包括兩種以上性質而言,至於兩種憑證聯印於一紙或正反面者,仍 應分別貼用印花稅票。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同一憑證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率相同者,僅 按一種貼用印花稅票,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係指納稅 義務人為同一人之情形。如納稅義務人並非同一人時,仍應分別繳納印花 稅,不適用該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