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法  納稅方法 ( 91 年 05 月 15 日)
第20條
支取銀錢之簿、摺,應按收取數額逐筆貼用印花稅票。憑以付款之付款簿 ,由收款人在帳簿內簽名或蓋章,以代替收據者亦同,由付款人扣款代貼 。

一宗交易先開立臨時收據再開立正式收據,或分次收款先開立分次收款收 據再開立總收據者,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收據應先行分別貼足印花稅票, 俟開立正式收據或總收據時,將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收據收回貼附背面; 其金額相等者,正式收據或總收據免再貼印花稅票;其不相等者,應於正 式收據或總收據上補足差額。

開立正式收據或總收據時,未依規定將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收據收回貼附 背面者,應照所載全部金額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