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籍登記規則  廢止登記 ( 106 年 03 月 29 日)
第18條
營業人有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逾六個月未申請註銷登記,經主 管稽徵機關通知仍未辦理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職權,廢止其稅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