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籍登記規則  變更登記、停(復)業申報核備或註銷登記 ( 106 年 03 月 29 日)
第15條
營業人稅籍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至財政部 稅籍登記平台申請變更登記。

第16條
營業人應於暫停營業前至財政部稅籍登記平台申報核備停業,復業時亦同 。

前項申報核備停業或展延停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17條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至財政部稅籍 登記平台申請註銷登記:

一、於註冊國家解散或廢止。

二、註銷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

三、已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辦妥稅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