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籍登記規則  總則 ( 106 年 03 月 29 日)
第1條
本規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之一規定 訂定之。

營業人之稅籍登記,依本規則辦理。

第2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營業人之稅籍登記,應依第二章各節條文 規定辦理。

本法第六條第四款所定營業人之稅籍登記,應依第三章各節條文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