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籍登記規則  設立登記 ( 106 年 03 月 29 日)
第14條
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時,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經該國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或許可成立之資格證明文件。

二、委託報稅之代理人者,應檢附委託書。

前項第一款文件,應由當地政府機關、法院、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辦事處 或由該國駐我國使領館、辦事處辦理驗證或公(認)證或依我國公證法所 為之公(認)證。

第一項所列各式文件如係外文應附其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