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  ( 106 年 09 月 28 日)
第8條
凡經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核發攤販營業許可證之攤販,主管稽徵機關均 應設立稅籍,查定其銷售額。

前項攤販銷售額之查定,由主管稽徵機關視轄區經濟發展情形,自行擬定 攤販銷售額查定要點,函報財政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