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  ( 106 年 09 月 28 日)
第7條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但書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特種飲食業,主管稽徵 機關應依實際營業情形查定,其每月銷售額之計算方法或公式如下:

一、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

(一)營業方式以個人為單位者: 每月銷售額=每日顧客人數×平均每人消費額×每月營業日數 每日顧客人數=座位數×滿座成數×(營業時數÷平均每次消費時 間)

(二)營業方式以整桌筵席為單位者: 每月銷售額=銷售桌數×平均每桌消費額×每月營業日數 銷售桌數=設備桌數×滿座成數×(營業時數÷平均每次消費時間 )

(三)營業方式以包廂或房間為單位者: 1.每月客座人數銷售額=平均每人消費額×每月銷售客座人數。 每月銷售客座人數=每間可客座人數×滿座成數×包廂或房間數 ×使用成數×(每日消費時間÷平均每間使用時數)×每月營業 日數 2.每月包廂或房間銷售額=平均每間消費單價×每月銷售包廂或房 間數每月銷售包廂或房間數=包廂或房間數×使用成數×(每間 每日營業時間÷平均每間消費時數)×每月營業日數 3.每月銷售額=每月客座人數銷售額+每月包廂或房間銷售額

二、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

(一)營業方式以個人為對象者: 每月銷售額=每日顧客人數×平均每人消費額×每月營業日數+陪 侍人數×平均每人每日服務時數(或次數)×每小時(或次)單價 ×每月營業日數 每日顧客人數=座位數×滿座成數×(營業時數÷平均每次消費時 間)

(二)營業方式以整桌筵席為單位者: 每月銷售額=銷售桌數×平均每桌消費額×每月營業日數+陪侍人 數×平均每人每日服務時數(或次數)×每小時(或次)單價×每 月營業日數 銷售桌數=設備桌數×滿座成數×(營業時數÷平均每次消費時間 )

(三)營業方式以包廂或房間為單位者: 1.每月客座人數銷售額=平均每人消費額×每月銷售客座人數+陪 侍人數×平均每人每日服務時數(或次數)×每小時(或次)單 價×每月營業日數 每月銷售客座人數=每間可客座人數×滿座成數×包廂或房間數 ×使用成數×(每日消費時間÷平均每間使用時數)×每月營業 日數 2.每月包廂或房間銷售額=平均每間消費單價×每月銷售包廂或房 間數+陪侍人數×平均每人每日服務時數(或次數)×每小時( 或次)單價×每月營業日數×每月銷售包廂或房間數=包廂或房 間數×使用成數×(每間每日營業時間÷平均每間消費時數)× 每月營業日數 3.每月銷售額=每月客座人數銷售額+每月包廂或房間銷售額

三、前二款之平均每人(桌、間)消費額(單價)包含入場費、水果、飲 料、菸酒或餐點供應等之收費。

前項特種飲食業營業人兼營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各業以外營業項目者,應以 特種飲食業之稅率查定計算稅額。但其兼營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各業以外營 業項目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該特種飲食業之銷售額應依法開 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