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  ( 106 年 09 月 28 日)
第3條
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前條營業人之銷售額,應每半年於一月及七月各查定一 次。其有變更營業項目,擴大營業場所或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 必須調整銷售額之情形時,得隨時重行查定其銷售額。

新設立之營業人依照規定應查定計算營業稅額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於一月 、四月、七月及十月查定其應納營業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