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  ( 95 年 12 月 21 日)
第8-2條
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應依下列規定計算營業稅額。

一、兼營營業人應將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購買國外之勞務之用途 ,區分為下列三種,並於帳簿上明確記載:

(一)專供經營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應稅(含零稅率)營業用(以下簡 稱專供應稅營業用)者。

(二)專供經營免稅及依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營業用(以下簡 稱專供免稅營業用)者。

(三)供(一)、(二)共同使用(以下簡稱共同使用)者。

二、兼營營業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或溢付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 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專供經營免稅營業用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 -共同使用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x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三、兼營營業人購買國外之勞務,應依下列公式計算應納營業稅額,併同 當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應納稅額=專供免稅營業用勞務之給付額x徵收率+共同使用勞務之 給付額x徵收率x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四、兼營營業人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 例調整稅額後,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其計算公式如 下:

(一)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進項稅額-當年度 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專供免稅 營業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年度共同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之 進項稅額x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二)兼營營業人如有購買國外之勞務者,並應依下列公式調整: 調整稅額=(當年度購買專供免稅營業用勞務給付額+當年度購買 供共同使用勞務給付額x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x徵收率-當年度 購買勞務已納營業稅額

(三)兼營營業人於年度中適用本條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之期間未滿九個月 者,當年度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依本款規定調整之。

五、兼營營業人申請註銷登記,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繳清稅款時, 準用前款規定辦理。

六、兼營營業人於調整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之營業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應經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

(一)經營製造業者。

(二)當年度銷售金額合計逾新臺幣十億元者。

(三)當年度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合計逾新臺幣二千萬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