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 ( 100 年 07 月 26 日)
第3-1條
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收銀機具媒體 儲存統一發票存根聯、扣抵聯及收執聯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將存根 聯、扣抵聯及收執聯媒體檔案上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留存,可 免列印存根聯、扣抵聯及收執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