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收銀機開立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 ( 100 年 07 月 26 日)
第11條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其收銀機應具備左 列性能:

一、能將營業稅額併入銷售額合計列示。

二、收據收執聯與存根聯之列印係採同步操作。

三、有合計、日計及月計等統計性能。

四、能記載折扣紀錄,更正錯誤時並具有明顯記號。

五、有密封不能歸零之金額累積記憶及無減帳之性能,其記憶金額位數應 為十位以上。

六、有密封不能歸零之交易次數連續紀錄。

七、能作讀帳及結帳之操作。

八、能將應稅銷售額作TX記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