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 105 年 12 月 15 日)
第7條
統一發票獎金之發給,由專責單位委託財政部所屬機關(構)辦理;必要 時並得由受託之機關(構)轉委託。

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每期開獎日之次月四日前,就轄內當期中獎之特 別獎、特獎、頭獎及二獎至五獎列具清冊,填明統一發票字軌號碼及應發 獎金金額,分送代發獎金單位,以憑核發。但電子發票中獎之各獎由財政 部財政資訊中心於每期開獎日之次月四日前列具清冊,填明統一發票字軌 號碼及應發獎金金額,分送代發獎金單位,以憑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