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 105 年 12 月 15 日)
第5條
中獎之統一發票,已載明買受人者,以買受人為中獎人;未載明買受人者 ,以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持有人為中獎人。

公用事業買受人未以電子發票證明聯兌獎者,以持有公用事業掣發載有載 具識別資訊之兌獎聯者為中獎人。

中獎之無實體電子發票已指定帳戶或金融支付工具匯入中獎獎金者,其中 獎人如下,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一、金融機構帳戶所有人。

二、郵政機構帳戶所有人。

三、信用卡持有人。

四、轉帳卡持有人。

五、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