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 105 年 12 月 15 日)
第16條
統一發票中獎之獎金、各項宣傳、資料調查及稽查之費用、檢舉、查緝之 獎金、統一發票發售及專責單位所需經費,按每年營業稅收入百分之三提 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