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給獎辦法  ( 105 年 12 月 15 日)
第12條
檢舉或查獲偽造、盜賣統一發票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案件,經主管 稽徵機關審查成立,送經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者,於起訴書副本送達 後十日內,依下列規定發給獎金:

一、檢舉人部分:

(一)檢舉偽造統一發票因而查獲者,每案發給新臺幣十二萬元,同時查 獲印版者,加倍發給。

(二)檢舉盜賣統一發票因而查獲者,每案發給新臺幣六萬元。

(三)檢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因而查獲者,每案發給新臺幣三萬元 。其由檢舉案中查獲之其他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者,不另發獎 金。

(四)同一案件同時有二人以上檢舉者,其獎金平均分配之。

二、查獲機關部分:

(一)主動查獲偽造統一發票者,每案發給新臺幣十二萬元,同時查獲印 版者,加倍發給。

(二)因接獲檢舉資料而查獲偽造統一發票者,每案發給新臺幣六萬元, 同時查獲印版者,加倍發給。

(三)主動查獲盜賣統一發票者,每案發給新臺幣六萬元,因接獲檢舉資 料而查獲者,每案發給新臺幣三萬元。

(四)依據通報資料而查獲偽造或盜賣統一發票者,每案發給新臺幣一萬 二千元。

(五)主動或接獲檢舉資料查獲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者,每案發給新 臺幣三萬元,其由獲案憑證中查獲其他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者 ,不另發獎金。

(六)依據通報資料或在查緝一般違章漏稅案件中發覺涉嫌而查獲開立不 實統一發票營業人者,發給獎金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七)有協助查獲機關者,查獲機關應在具領獎金數額內提取二成給與之 。

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查獲前項案件時,除酌予敘獎外,不適用前項發 給獎金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