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
受託代發獎金單位代發獎金時,應驗明中獎號碼及領獎人國民身分證或護
照、居留證等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並取具領獎收據後辦理給付。但代發電
子發票各獎獎金時,應另驗明中獎字軌。
受託代發獎金單位依前項規定,核發特別獎、特獎、頭獎、二獎至五獎、
電子發票六獎及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獎金時,並應核對中獎清冊。
受託代發獎金單位,應於發獎期限屆滿後二個月內,列具清冊並檢同中獎
統一發票收執聯、電子發票證明聯或公用事業掣發載有載具識別資訊之兌
獎聯與領獎收據,彙送專責單位核銷。
中獎人屬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者,受託代發獎金單位應於發獎期限屆滿後二
個月內,檢具載明中獎人載具資料及個人身分識別資料之匯款清冊,彙送
專責單位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