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 105 年 07 月 15 日)
第25條
營業人利用電子計算機製作進銷紀錄,按月列印進貨、銷貨及存貨清單或 營運量紀錄清單,並置有專業會計人員者,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以電 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

前項營業人申請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時,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依其使用種類,具備三聯式統一發票或特種統一發票之格式。

二、依據會計系統編製之最近月分進貨、銷貨及存貨清單或營運量紀錄清 單。

三、銷售管理系統作業規定或手冊。

四、使用電子計算機設備概況表。

五、實施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計畫書。包括實施範圍、預定計畫進度 、使用單位名稱及防弊措施檢查號碼之計算公式等。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停止核准營業人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 發票。

第26條
營業人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應於首次使用前三十日,估計當年 度各期使用數量,並於以後每年十二月一日前,估計次年度各期使用數量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起訖號碼依序開立,如有不足,應於五日前,向主 管稽徵機關申請增加其配號。

第27條
營業人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者,其統一發票明細表應分別依電子 計算機或特種統一發票明細表格式,以電子計算機套版列印申報。

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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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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