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減免範圍 ( 106 年 05 月 01 日)
第16-4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社會福利勞務,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社會救助法、家庭暴力防 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及其他社會福利相關法規規定, 辦理社會福利服務、職業重建服務及社會救助等業務所需之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