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減免範圍 ( 106 年 05 月 01 日)
第16-3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款所稱飼料,指飼料管理法第三條所定,供給家 畜、家禽、水產類營養或促進健康成長之食料,其類別包括植物性飼料、 動物性飼料、補助飼料及配合飼料。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款所稱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 產物,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加工之農、林、漁、牧原始產物及副產物。

二、僅經屠宰、切割、清洗、去殼或冷凍等簡單處理,不變更原始性質, 且非以機具裝瓶(罐、桶)固封之農、林、漁、牧產物及副產物。但 與其他貨物或勞務併同銷售者,不包括在內。

三、其他經財政部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定者。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款後段所定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之農、林 、漁、牧產物、副產物及第二十款所定漁民銷售其捕獲之魚介,以該農、 漁民自產自銷者為限,自他人收購者,不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