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稽查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44條
財政部指定之稽查人員,查獲營業人有應開立統一發票而未開立情事者, 應當場作成紀錄,詳載營業人名稱、時間、地點、交易標的及銷售額,送 由主管稽徵機關移送法院裁罰。

前項紀錄,應交由營業人或買受人簽名或蓋章。但營業人及買受人均拒絕 簽名或蓋章者,由稽查人員載明其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