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稅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10條
營業稅稅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五,最高不得超過 百分之十;其徵收率,由行政院定之。

第11條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之營業 稅稅率如下:

一、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十條規定之稅率。

二、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為百分之五;其中 保險業之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 入之稅率為百分之一。

三、前二款以外之銷售額稅率為百分之二。

前項非專屬本業及銀行、保險本業之範圍,由財政部擬訂相關辦法,報行 政院核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至一百十三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二款稅率百分之二以內 之稅款,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其運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營業稅稅款依前項規定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期間,行政院應確實依財政 收支劃分法規定,補足地方各級政府因統籌分配款所減少之收入。嗣後財 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後,從其規定。

第12條
特種飲食業之營業稅稅率如下:

一、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二、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 十五。

第13條
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 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 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 百分之零點一。

前二項小規模營業人,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列各業以外之規模狹小, 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