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罰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52條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 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五 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營業人有前項情形,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