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罰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49條
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 ,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二 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二千元;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 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怠報金為新臺幣三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