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罰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48-1條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內含營業 稅,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 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