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罰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46條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一千 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

二、申請營業、變更或註銷登記之事項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