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罰則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45條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三千 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