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申報繳納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38條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設於中華民國境內各地區者,應分 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就總機構 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 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