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申報繳納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37條
外國技藝表演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演出之營業稅,應依第三十五條規定, 向演出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繳。但在同地演出期間不超過三十日者,應於演 出結束後十五日內報繳。

外國技藝表演業,須在前項應行報繳營業稅之期限屆滿前離境者,其營業 稅,應於離境前報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