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帳簿憑證 (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33條
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 之左列憑證:

一、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二、有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同條第四項準用該條款 規定視為銷售勞務者,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三、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